2022年黑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
2022年,全省教育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均取得新成效。
一、综合
全省共有各级各类学校8917所,在校生437.13万人,教职工43.87万人,专任教师33.05万人。
二、学前教育
全省共有幼儿园5441所,其中,普惠性幼儿园4511所。教职工7.59万人,学前教育专任教师3.7万人。学前教育在园幼儿46.26万人,其中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42.85万人。
三、义务教育
全省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755所,招生39.69万人,在校生190.23万人,毕业生49.78万人。教职工20.83万人,专任教师18.39万人。
(一)小学阶段教育
全省共有普通小学1350所。小学阶段招生16.61万人,在校生110.26万人,毕业生23.27万人。教职工9.45万人,小学阶段教育专任教师9.94万人。
(二)初中阶段教育
全省共有初中1405所。初中阶段招生23.07万人,在校生79.97万人,毕业生26.52万人。教职工11.39万人。初中阶段教育专任教师8.46万人。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11.8万人。其中在小学就读5.92万人,在初中就读5.88万人。
四、特殊教育
全省共有特殊教育学校73所,教职工2535人,特殊教育专任教师2224人。招收各种形式的特殊教育学生1453人,在校生1.49万人,毕业生2430人。
五、高中阶段教育
全省共有高中阶段教育学校553所,招生25.04万人、在校生74.85万人、毕业生24.39万人。
(一)普通高中教育
普通高中363所。招生18.79万人,在校生57.02万人,毕业生18.86万人。教职工5.9万人,普通高中教育专任教师4.5万人。
(二)中等职业教育
全省共有中等职业学校190所。中等职业教育招生6.25万人,在校生17.83万人,毕业生5.53万人。教职工1.56万人,中等职业教育专任教师1.2万人。
六、高等教育
全省共有高等学校94所。其中:普通本科学校39所(含独立学院1所);高职(专科)学校39所;成人高等学校16所。另有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8所。
研究生招生4万人,其中,博士生4907人,硕士生3.51万人。在学研究生11.34万人,其中,在学博士生2.04万人,在学硕士生9.3万人。毕业研究生2.75万人,其中,毕业博士生2630人,毕业硕士生2.48万人。
普通本科招生15.58万人,在校生58.72万人,毕业生14.08万人。高职(专科)招生11.92万人,在校生32.48万人,毕业生11.18万人。
成人本专科招生7.28万人,在校生14.16万人,毕业生4.19万人。
网络本专科招生4.56万人,在校生8万人,毕业生2.14万人。
高等学校共有教职工7.73万人,其中,普通本科学校5.65万人,高职(专科)学校1.89万人;成人高等学校1841人。
高等教育专任教师5.03万人,其中,普通本科学校3.65万人,高职(专科)学校1.28万人;成人高等学校1028人。
七、民办教育
全省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3919所。招生16.25万人,在校生50.89万人。
民办幼儿园3779所,入园儿童8.22万人,在园儿童23.06万人。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9所,其中,小学4所、初中25所。招生9964人,其中小学1828人,初中8136人。在校生5.75万人,其中小学1.73万人,初中4.03万人。
民办普通高中46所,招生1.5万人,在校生4.37万人。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47所,招生8164人,在校生2.68万人。
民办高校18所(含独立学院1所),普通本专科招生4.53万人,在校生14.7万人,其中,本科在校生11.63万人,专科在校生3.08万人。
注释:
1.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和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各级各类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
3.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4.学前教育在园幼儿含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和其他学校附设幼儿班幼儿。
5.学前教育专任教师,是指在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和其他学校附设幼儿班中承担学前教育的专任教师。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数包括普通小学、初级中学、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7.小学阶段教育专任教师是指在普通小学、小学教学点、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段、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段和其他学校附设小学班中承担小学教育的专任教师,不包括上述学校附设其他层级教育教学班的专任教师。
8.初中学校数、教职工数等相关数据包含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职业初中。
9.初中阶段教育专任教师,是指在初级中学、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段、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初中段、完全中学初中段和其他学校附设初中班中承担初中教育的专任教师。不包括上述学校附设其他层级教育教学班的专任教师。
10.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11.各种形式的特殊教育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学校附设特教班、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
12.特殊教育专任教师含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学校附设特教班中承担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不包括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其他普通教育教学班的专任教师。
13.普通高中学校数、教职工数等相关数据包含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14.普通高中教育专任教师,是指在高级中学、完全中学高中段、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高中段和其他学校附设高中班中承担普通高中教育的专任教师。不包括上述学校附设其他层级教育教学班的专任教师。
15.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数、教职工数等相关数据包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不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
16.中等职业教育专任教师是指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其他学校附设中职班中承担中职教育的专任教师。不包括上述学校附设其他层级教育教学班的专任教师。
17.高等教育专任教师是指普通本科学校、高职(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承担高等教育的专任教师。不包含上述学校附设其他层级教育教学班的专任教师。